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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山区森霖冒菜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3630号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山区森霖冒菜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区森霖冒菜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3630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山区森霖冒菜小吃店,经营场所昆明市西山区杨家地村一居民小组二期新村6号商铺。

经营者:薛淑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区森霖冒菜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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