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202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河县阿红农资经营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经营者:李欢。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县阿红农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