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13114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霞,女,汉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御见贡茶店(己注销)经营者。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馆;
饭店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注册商标权利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原告长期使用涉案商标,同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诉权。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2018年11月23日,2018深版协电证固字第1885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显示,被告张俊霞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御见贡茶店在外卖平台宣传网页上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六、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七、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实原告因本案已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虽然张俊霞开办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御见贡茶店的企业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并有自己的字号,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核准该店注销登记,原告将张俊霞(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御见贡茶店经营者)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张俊霞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180号侧2铺经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御见贡茶店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种服务。
被告未经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张俊霞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数额。
被告张俊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俊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张俊霞负担,被告张俊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