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乡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景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巨昆,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汪洪,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男,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飞,男,该局干部。
原审原告:北京同力平衡阀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综合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马余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巨昆,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大同。
上诉人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原审原告北京同力平衡阀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朱大同专利侵权查处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3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