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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奇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4367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奇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奇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367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实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5Y。

法定代表人:林青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水,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娇,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奇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锦洲瑞苑5#3单元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9。

法定代表人:吴日骄。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奇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766元,减半收取计1383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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