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镇车耀用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0674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镇车耀用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车耀用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674号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洋茂村南区278-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959943811。

法定代表人:汤信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车耀用鞋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桂林村元兴街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2PCBL52。

经营者:陈丽雪。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车耀用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