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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兴华与中山市灯星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228-1229号
案件名称全兴华与中山市灯星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兴华;中山市灯星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28-1229号原告:全兴华,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灯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2卡。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来娣,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系何某1的配偶。

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春,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系该司职员。

原告全兴华与被告中山市灯星灯饰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ZL**************)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全兴华于案件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灯星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全兴华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兴华撤诉。

两案受理费均各为50元,均各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全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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