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47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后龙二街14号903房。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东鹏洁具门市,住所地魏县魏都南大街583号。
经营者:王建民,男,住所地魏县魏都南大街583号。
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县东鹏洁具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