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052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欣,山东雅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东城加油站,住所地:嘉祥县城东关327国道(机场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翠花。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嘉祥县东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