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81号原告:蔡双双,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树根缘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向东村七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1。
被告:谭某1,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庙元西组54。
原告蔡双双与被告东莞市树根缘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谭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蔡双双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东莞市树根缘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谭某1的起诉。
本院认为,蔡双双撤回对东莞市树根缘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谭某1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双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