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939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惠华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5、6、7号铺。
经营者:黄罗忠,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440************732。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惠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惠华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