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26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宪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文浩五金机电经销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润丰五金城H区5排65号。
经营者刘静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文浩五金机电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