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565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新纪元大道北,高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3540U。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顺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高新区兰美路盛吉汽配城A区4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GNC85T。
经营者:李华西。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顺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