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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菲卡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3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菲卡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菲卡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09号原告: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228工业区前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2Y。

法定代表人:朱明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展,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菲卡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X7。

法定代表人:李健刚。

原告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菲卡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82118303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方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素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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