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839号原告:东莞旺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U。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裕攀,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展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山南路**锐晶大厦****,实际经营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X。
法定代表人:周慧敏。
原告东莞旺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展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东莞旺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东莞旺福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旺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