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93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铭意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旁皇岗口岸管理处综合楼301。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汪恩光诉被告深圳市铭意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汪恩光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汪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