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104号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飞雄家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飞雄家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同时,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