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79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豫泰丰顺百货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22号楼5号。
经营者:舒灵芝,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钧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帅,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豫泰丰顺百货商店、北京钧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