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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837号
案件名称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 DESIGN S.R.L);珠海市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837号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

住所地:意大利米兰(MI)。

法定代表人:加根•伊丽莎(GARGANELIS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权英豪苑)13栋801房。

法定代表人:黄满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IOVANNONI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GIOVANNONI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项玲玲,光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高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IOVANNONI公司起诉称:2016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授权公告,授予GIOVANNONI公司专利号为ZL**************、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款产品是该公司设计师乔凡诺尼一项经典设计,一经问世便风靡全球,旋即遭无数效仿。

2019年2月,GIOVANNONI公司通过光阳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光阳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规模从事侵权活动,牟取非法利润,严重损害了GIOVANNONI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光阳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删除光阳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及企业官网上含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网页;

2.光阳公司赔偿GIOVANNONI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3.光阳公司支付GIOVANNONI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费用共35000元;

4.光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光阳公司答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适用的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分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

涉案专利产品注册类别为06类家具,分类号为06-01座椅,用于家具;

而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灯具,在分类表中的类别应为第26类照明设备,用于照明。

根据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产品销售及实际使用等方面分析,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产品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在用途及实际使用的功能上完全不同,不具备侵权比对的前提条件,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二、光阳公司未侵犯GIOVANNONI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因此无需向GIOVANNONI公司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三、光阳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删除相应的产品图片。

综上,GIOVANNONI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GIOVANNONI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1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该专利最新缴纳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

该专利证书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家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见本判决书附图一)。

GIOVANNONI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玲玲向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2月27日,根据GIOVANNONI公司的要求,该处公证人员利用公证处的电脑搜索网站“www.1688.com”,项玲玲登陆账号“sophie19900529”,进入“已买到货品”链接,查看订单号为357************913的交易,该订单显示该账号购买了名称为“厂家直销led灯七彩发光玉兔灯户外装饰灯月兔造型灯千兔月广场”、灯光颜色为43×26×52cm、货号为GYZM-F1603号的产品2件,价格为430元,运费60元。

货物供应商为光阳公司,该货品通过安能物流发货,单号为300240762020。

点击“厂家直销led灯七彩发光玉兔灯户外装饰灯月兔造型灯千兔月广场”的产品链接,显示该产品附图及参数,其中尺寸:430×260×520mm。

查看该店铺的公司档案及工商注册信息,页面显示该店铺名称为光阳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科技、光电技术、照明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生产模式为生产厂家,主营产品或服务包含灯罩、灯罩配件、LED发光家具,页面介绍该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公司专业生产各种户外异形灯罩、庭院灯、景观灯、节日喜庆灯饰和发光家具等。

页面并展示了工厂的生产设备,有“滚塑机、配套模具工厂、3000平米货物仓储”情况的介绍及图片。

搜索网址“http://www.gylighting.cn”,网页显示光阳公司的名称,在该网页“产品展示”栏查看“发光家具系列”下的“LED卡通动物”,页面显示了型号为“GYZM-F1603”的产品图片,图片上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立体图近似。

“sophie1990”与光阳公司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2月25日,“sophie1990”发送一个产品链接问:“这个兔子是发光家具椅子嘛?

”光阳公司回答:“是的,可以用来坐”。

公证机关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浙台正证字第514号公证书。

光阳公司确认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网店为该公司所经营,涉及的网站为该公司官网。

2019年2月27日,项玲玲在前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台州市椒江区半坦小区*******面标有“安能物流”的处所签收了2件货物。

该货物外包装上贴有单号为300240762020的“安能”物流详情单。

打开该货物的外包装,内含“兔子”(椅子)两只、收据、光阳公司送货单、合格证、检测报告各1张。

公证机关将上述货物及单据拍照后封存,交由项玲玲保管,并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浙台正证字第511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所附的收据记载“今收到伯明汉教育兔子灯款”490元,该收据上加盖了光阳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公证书所附的光阳公司订货单记载,项女士购买了规格商品“兔子”2个,金额为430元,运费为60元,总金额为490元。

公证书所附的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印有光阳公司的名称,并加盖了光阳公司的业务专用章。

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记载了产品名称及型号为“发光兔子GYZM-F1603”,规格为长430*宽260*高520mm。

GIOVANNONI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光阳公司确认该证物的封条完好无拆痕。

当庭拆封查验公证封存物,产品包装箱内含兔形塑料产品1件及配件若干,GIOVANNONI公司认为包装箱内的兔形塑料产品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二)。

该产品外包装及内含物品与(2019)浙台正证字第511号公证书所附图片所示一致。

GIOVANNONI公司经比对认为,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相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1.从立体图观察,整体轮廓均是一只静卧的兔子形状;

2.从主视图观察,两只兔耳朵形状均为竖直向上,彼此之间存在细微间隙,该间隙向上逐渐增大;

3.从左视图观察,兔头顶部略高于身体;

底座前部呈向下斜坡状,仿佛兔子的前足,位于兔头的下方但短于兔头的长度;

兔身至兔臀平滑过渡,且兔臀呈弧形,向下向内逐渐收至底座后部;

兔耳向上竖起并向兔头前方逐渐圆弧过渡;

3.从后视图观察,兔臀基本呈竖向椭圆形、轮廓圆润;

4.从俯视图观察,兔身比兔头略宽。

两者的差别在于:涉案专利的底座上有两个同心椭圆形状,而被诉侵权产品为两个同心圆形状。

两者虽有差异,但底座部分在使用时完全接触地面,是日常使用中不易观察的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属于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光阳公司认为,从主视图观察,被诉侵权产品兔子眼睛及嘴巴呈凹凸状的设计;

耳朵与脸部的比例关系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耳朵较长;

兔子本身是常见的形状,设计空间较小。

被诉侵权产品是灯具,底部有电路连接装置,并非椅子,而且坐着也不安全。

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近似也不相同。

光阳公司确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GIOVANNONI公司要求,当庭打开光阳公司的官网,查看品牌为“金满仓”、名称为兔子的产品网页,网页显示的产品型号、规格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

在产品情景图上显示有一人坐在该产品上。

GIOVANNONI公司据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可以作椅子使用。

光阳公司核实该网页后认为并没有人坐在灯具上,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坐具。

光阳公司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涉案店铺的网页截图,以证明光阳公司在销售时已明确被诉侵权产品为LED造型灯,并标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参数。

GIOVANNONI公司提交总金额为2440元的公证费发票,并提交诉讼代理人所属律师事务所自行出具的账单以主张本案维权支出的费用共44255元,请求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

另查明,光阳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5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照明器具、塑料制品、普通机械、电子产品的批发。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GIOVANNONI公司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GIOVANNONI公司是名称为“兔子(CHAIRS)”、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持续缴纳年费,至今合法有效,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一、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

二、光阳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涉案专利设计产品是椅子,属于家具类产品。

光阳公司辩称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划分,被诉侵权产品为灯饰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本院认为,《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是专利管理部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和文献资料进行管理的工具,仅是判断产品种类的参考因素之一,并非确定产品种类的唯一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用途,在确定产品用途时,可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产品在光阳公司的网店上的名称虽为装饰灯或造型灯,但在光阳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将被诉侵权产品归类为发光家具,在其网页上并有将被诉侵权产品作为椅子使用的产品介绍图;

在GIOVANNONI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光阳公司的客服人员的对话中,光阳公司的客服人员亦表示被诉侵权产品可以作为椅子使用,另结合被诉侵权产品的尺寸为430×260×520mm,可以满足作为椅子使用的条件。

因此,根据光阳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归类和市场销售的定位、实际使用情况,可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为可发光的家具类产品,其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近似的家具用途,故两者产品种类相同,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光阳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不同类别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本案中,将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均呈长耳兔形,在形状、形态、肢体比例等具体设计特征方面相同。

两者存在的区别在于,从仰视图观察,被诉侵权产品的底部中间内凹并有一圆形电源座设计,而涉案专利设计底部四周为一椭圆环形设计,无电源设计。

本院认为,上述差异较小,且为一般消费者不容易观察到的部位,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构成相似。

故GIOVANNONI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涉案专利设计保护范围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光阳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

本案中,光阳公司对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持异议。

故GIOVANNONI公司认为光阳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光阳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GIOVANNONI公司起诉要求光阳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本院已判定光阳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故GIOVANNONI公司请求光阳公司删除在涉案网店及其经营的官网上含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网页已无实际意义,故本院对GIOVANNONI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GIOVANNONI公司请求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产品的知名度、光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产品销售价格以及GIOVANNONI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光阳公司赔偿GIOVANNONI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GIOVANNONI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所享有的专利号为ZL**************、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珠海市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负担2407元,被告珠海市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9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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