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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伟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117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伟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陈伟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173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武,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公司)与被告陈伟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姜云英审判员  王欣元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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