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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创高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停落玩具商行、汕头市澄海区灿辉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创高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停落玩具商行、汕头市澄海区灿辉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创高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停落玩具商行;汕头市澄海区灿辉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09号原告:汕头市创高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协和厂房E2区。

法定代表人:蔡伟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灿辉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泳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健,深圳市博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夏,深圳市博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停落玩具商行,个体经营者蔡钦,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巷10号,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1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汕头市创高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灿辉塑胶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停落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创高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汕头市创高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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