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44号原告:漆卫国,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丽圣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中山市***********第3层第17卡。
经营者:周芬。
原告漆卫国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丽圣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漆卫国于2019年10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9年11月*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漆卫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漆卫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漆卫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