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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初179号原告: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季顺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

经营者:邓某1。

被告: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钱某1。

被告: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被告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26日,原告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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