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5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郎城家电销售中心,住所地:邹城市平阳路**。
经营者:王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召学,男,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系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城市郎城家电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城市郎城家电销售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邹城市郎城家电销售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城市郎城家电销售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邹城市郎城家电销售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