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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艾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00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艾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艾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00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艾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倩,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艾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201*年11月7日,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广州市艾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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