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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顺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559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顺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顺英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59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顺英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二村新区四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R。

经营者罗顺英。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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