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685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绣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蓝鹏鑫隆电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经营者黄拥梅。
上列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蓝鹏鑫隆电子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蓝鹏鑫隆电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