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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洪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823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洪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海兵;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23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

被告:洪海兵,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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