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8846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市富侨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曾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繁,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富侨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