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44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鸿达厨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北路山腰段103-106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1DEPE64。
法定代表人:洪宝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鸿达厨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鸿达厨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