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153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正贵,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正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