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民初435号之一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威斯诺查尔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池路3号。
法定代表人:鲁祥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翠妮,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永,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世堂,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东阿县刘集镇世纪家家福超市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威斯诺查尔斯酒业有限公司、郑世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8日立案。
2019年10月23日原告对被告郑世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世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