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07号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柏皓灯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钟威。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柏皓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