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90号原告:王岳文,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铮,广东鼎柱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婕,广东鼎柱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王岳文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岳文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岳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王岳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