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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巴黎奥美姿天然植物化妆品(济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9-144判决.doc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142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巴黎奥美姿天然植物化妆品(济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9-144判决.doc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巴黎奥美姿天然植物化妆品(济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民初142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自业,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专春,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黎奥美姿天然植物化妆品(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庆丰,经理。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联佳化工厂)与被告巴黎奥美姿天然植物化妆品(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联佳化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自业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奥美姿公司经公告送到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佳化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792149号、第98813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联佳化工厂始创于1997年,是一家知名化妆品企业。

原告系第9881317号“水密码”、第7792149号“水密码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水密码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7年4月19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获得大量侵权产品,并予以处罚。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奥美姿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联佳化工厂系第9881317号“水密码”、第7792149号“水密码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分别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牙膏、香、香料等”、第3类“肥皂、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化妆品、香精油、牙膏、香等”,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其中,第7792149号“水密码及图”注册商标于2015年6月5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2017年4月19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济历城市监扣字(2017)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因奥美姿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水密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决定对涉嫌侵权的商品实施扣押。

2017年7月7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济历城市监标处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查明,奥美姿公司自2016年3月份开始生产销售奥美姿水密码能量补水系列化妆品,至查获之日,生产及销售情况如下:1.水密码能量活颜洁面乳共生产265瓶,其中销售78瓶,销售金额为1067.04元,库存187瓶,未销售洁面乳平均销售价格为13.68元/瓶,货值金额为2558.16元。

2.水密码能量活颜美容液共生产220瓶,其中销售78瓶,销售金额为1909.44元,库存142瓶,未销售美容液平均销售价格为24.48元/瓶,货值金额为3476.16元。

3.水密码能量活颜保湿乳共生产130瓶,其中销售78瓶,销售金额为1909.44元,库存52瓶,未销售保湿乳平均销售价格为24.48元/瓶,货值金额为1272.96元。

4.水密码能量活颜精华霜共生产327瓶,其中销售78瓶,销售金额为1822.08元,库存249瓶,未销售精华霜平均销售价格为23.36元/瓶,货值金额为5816.64元。

5.水密码能量活颜祛角质素共生产136瓶,未对外销售,库存136瓶,未销售祛角质素销售价格为6.84元/瓶,货值金额为930.24元。

当事人查证属实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为20762.1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6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注册商标证及驰名商标认定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联佳化工厂系涉案第9881317号“水密码”、第7792149号“水密码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被告奥美姿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被行政机关查处,侵权过错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对于民事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规模、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价格、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巴黎奥美姿天然植物化妆品(济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第9881317号“水密码”、第7792149号“水密码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巴黎奥美姿天然植物化妆品(济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5800元,由被告巴黎奥美姿天然植物化妆品(济南)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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