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996号之二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剑桥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绍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莹,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越,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莹,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越,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剑桥鞋服有限公司、济南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第8814488号商标被申请无效宣告,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决定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