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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小丽、石家庄易园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702民初672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小丽、石家庄易园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李小丽;石家庄易园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02民初672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丽,女,住广东省×××××××××××××××。

公民身份号码:441××××××××××××663。

被告:石家庄易园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石桥西区西三教盛世华庭松涛园3号楼1单元203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丽、石家庄易园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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