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1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湘龙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兴运大厦新鸿运电脑城第一层812柜位之一。
经营者:周细娥,住湖南省双峰县×××××××××民组。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湘龙电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