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91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视域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银港水晶城****。
经营者:陈彩平。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视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