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2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秦芬红,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芬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