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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河市利民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6121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河市利民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市利民锁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121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利民锁业,经营场所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向阳管委会光华委2-8-7021。

经营者刘贵生。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河市利民锁业侵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 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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