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421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华惠日用品商行,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政府街**。
经营者:骆存华。
被告:东台市进明百货商行市亚细亚商厦头灶加盟店,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政府街**。
经营者:朱进明。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华惠日用品商行、东台市进明百货商行市亚细亚商厦头灶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