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26号之一被执行人:曾玉辉,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杨雷,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玉辉、杨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苏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曾玉辉罚金46万元;
杨雷罚金21万元,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11月26日在浦口监狱先后两次提审了曾玉辉,了解到曾玉辉已婚,有两个孩子,一个六岁,另一个四岁,目前生活来源依靠其妻子打工所得的收入,其现在居住的房屋韶关市××区马坝镇××大道××号x国际第x幢x座x室已被本院依法查封;
另经查阅电子审判卷和预审卷,均未发现曾玉辉具有其他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杨雷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1万元。
2019年12月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玉辉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玉辉、杨雷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杨雷的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
对于查封的曾玉辉名下的不动产,本院认为,该房产权属清晰,本应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但考虑到其妻子和两个小孩均在此居住,系家庭唯一住房,且系抵押贷款购置,抵押数额较大,故对该房屋暂不予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8)苏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中杨雷涉财产部分全部履行完毕。
二、(2018)苏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中对曾玉辉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2018)苏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曾玉辉具有个人所有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