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393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童彪学生书店,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一中南门对面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4P。
经营者:童彪。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颍上县童彪学生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颍上县童彪学生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