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2民初1574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千千万货日用品店。
经营者:廖文,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千千万货日用品店(经营者:廖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樱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的历史。
其中,第70855号商标、第1191997号商标分别在2004年、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还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中粮”系列等上百种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
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是原告生产销售的主打葡萄酒类商品。
原告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推广该些品牌,使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成为享誉全国、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葡萄酒品牌。
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某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经调查,被告长期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葡萄酒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0855号、第8753306号、第8753314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8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合计3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公证商标注册证6份、批复2份复印件、大事记(网络打印件)、(2016)粤江江海第4558号公证书、发票2份。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