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2599号上诉人:邵超,男,汉族,原马鞍山市花山区绿茶餐厅经营者,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龙井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王勤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超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绿茶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邵超以与杭州绿茶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查,2016年3月28日,马鞍山市花山区绿茶餐厅经核准名称变更为马鞍山市花山区悠闲茶语餐厅。
2019年11月5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悠闲茶语餐厅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超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邵超撤回上诉。
各方当事人不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邵超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