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22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明喆爱尚鲜品百货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号门店(咸阳市渭城区抗战北路与法院路交叉口西南角“明喆便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RC8Y7Q。
经营者:黄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明喆爱尚鲜品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4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飞,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明喆爱尚鲜品百货便利店经营者黄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