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7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尚美卫浴用品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4幢A单元2楼127号。
经营者:郑双元。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尚美卫浴用品店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