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8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尧志元,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尧德元,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尧志元、尧德元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0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尧德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尧德元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尧志元的上诉本院另行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