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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志元、尧德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8146号
案件名称尧志元、尧德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尧志元;尧德元;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8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尧志元,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尧德元,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尧志元、尧德元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0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尧德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尧德元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尧志元的上诉本院另行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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