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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宝鸡悦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3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宝鸡悦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宝鸡悦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3民初15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悦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福润天地10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5K08N。

法定代表人:汶岸尧,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悦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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